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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成业绩|“巧思”不掩本质,规避20年法定上限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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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深天成李强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诉请确认一份租赁合同无效事宜提供代理服务。经深入研判案件材料、精准把握争议核心,律师团队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全程代理本案。诉讼程序历时一年,最终成功取得确认第二份租赁合同无效的生效胜诉判决!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法院一锤定音,确认了以“同时签订、租期衔接”方式规避租赁期限最长20年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


案件背景

委托人(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6日同一日签订了两份《土地租赁合同》:


1.第一份合同:租期自2012年10月1日至2032年10月1日(20年)。

2.第二份合同:租期自2032年10月1日至2042年10月1日(10年)。


结合背景情况,律师团队抓住案件核心,提出两份合同同日签订、租期紧密衔接,合计总租期长达30年,其目的是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第二份合同无效。


被告答辩

被告抗辩称涉案第二份合同是预续租合同,内容是对租赁合同期满后是否预订的预约定,是对租赁合同期满后预备续订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被告主张涉案第二份合同就是租期届满后预续订的租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争议焦点

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十分明确,即:双方当事人同一日签订两份租期前后无缝衔接的租赁合同,合计租期为30年,其中超过20年法定租期上限的第二份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其裁判认为,双方是通过同时签订两份《土地租赁合同》规避了法律规定租期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为无效。


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6日签订的第二份《土地租赁合同》(租期2032.10.1-2042.10.1)无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攻防与法院裁判思路:

律师团队在诉讼中精准锁定核心法律问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5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有力论证。律师团队明确提出,两份合同签订于同一日,租期首尾衔接,合计30年,租金等核心条款也同时确定,可见双方在签约时的真实意图是建立一个长达30年的租赁关系,而非预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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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示与建议:

本案的胜诉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意图通过签订多份租期衔接的合同来达到实际长期(超过20年)占有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法院倾向于认定此行为无效。

律师团队提示,若当事人对租赁物确有长期使用需求,初始约定租赁合同期限应不超过20年。待20年租期届满后,再结合市场情况重新议定租金等条件,合法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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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律师

李强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房地产、建设工程及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十一届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中小所发展委员会委员。李强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近20年,精通中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熟悉中国房地产规章及政策,擅长投融资、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公司治理、金融、破产清算等商事领域的纠纷解决及专项非诉法律服务。

李强律师具有深厚的文字功底及较强的逻辑思辨能力,执业期间始终秉持严谨工作作风,常年为多家大型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参加了众多房地产项目的尽调、并购、融资等非诉法律服务,同时还主办了十多宗破产/清算案件。曾/现服务客户包括(以下为客户简称):招商地产、阳光股份、建设银行、前海自贸、沙河股份、深投控、深业泰然、深圳新玺投资、正奥集团、物资集团、鹏诚建鑫基金等多家大型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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