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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构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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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案由中的三级案由,属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此类案件并非孤立的案件,在此类案件发生之前,都会有一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存在。此类案件几乎都是前案的被告或关联公司为原告方,认为前案原告明知自己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法律依据,依然故意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害,故而起诉前案原告要求索赔。


一、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构成要件概述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构成要件概述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构成要件为:

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

2、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3、该诉讼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4、该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各构成要件分析

各构成要件分析



(一)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
该要件中明确说明了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既然是知识产权诉讼,那么发送律师函、行政投诉都不属于该要件的表现形式。

(二)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主观恶意,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来判断。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地以被诉侵权人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或者涉案专利在诉讼期间被宣告无效,就认定专利权人在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对其专利权是否有效有确定无疑的判断,而应当结合专利权人在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前后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钟明珠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7)粤民终278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钟明珠自(2014)厦证经字第0474号公证书做出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商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销售,但其仍然依据(2014)厦证经字第0474号公证书提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8号案的诉讼,属于明知专利权无效而恶意进行诉讼。
淮滨县新宇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李秀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2022)豫知民终679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秀成提起前案诉讼时起诉状引述权利虽已终止,但在其提供的证据中所列明的专利权证书包括目前仍然有效的权利,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秀成提起前案诉讼具有合法性并无不当,认定李秀成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恶意。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可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专利权有个基础的判断,若你明知或应当明知权利状态,然后依然提起相反主张的诉讼,主观上就具有恶意


(三)该诉讼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实际的损害后果包括当事人在前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实际损害后果往往不限于前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
例如谭发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9)粤民终407号腾讯公司主张其因恶意诉讼无法向中科公司收取授权许可费的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腾讯公司所遭受的商誉损失,该损害后果由于未提交相应证据并未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若有证据证明,应属于损害后果中的一种。


(四)该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如社会声誉的降低、财产的损失等均是由对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所导致。例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代理人应对诉讼,符合常理,其所支付的代理费及为应对诉讼而进行举证工作所支出的公证费、资料费、差旅费亦属必要。


三、结语

结语


综合上述分析意见,第一项构成要件和第三项构成要件比较容易证明,第四项构成要件也是侵权案件中基本要求,有相对明确的裁判规则和举证路径;而第二项构成要件则是相对难以证明,需要个案分析阐述。因而在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对方的“恶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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