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王某先生与徐女士系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徐女士、王先生以按揭贷款的方式(首付由王先生出资3万元,徐女士出资8万元)共同购买了涉案房产,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房产权证载明徐女士份额为50%、王先生份额为50%。后二人发生矛盾分手。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产。法院一、二审理认为,虽然房产证载明二人的份额均为50%,但仍应以房屋评估价值为基础按照双方各自实际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由于王先生只支付了首付3万元与5期按揭款1.2万元,对涉案房产的贡献比例为12.31%。法院据此判决,王先生按照12.31%参与案涉房屋的分割。王先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人民检查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按照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现《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九条),案涉房产应当按照房产证载明的份额进行分割,生效判决明显错误,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案件发回重审。法院重审最终改判王先生与徐女士按照各占50%的比例分割案涉房产。
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再婚婚后购买房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对房屋共有享有所有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则按照登记份额享有产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优先按照产权登记份额进行分割,不再完全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权属。
需注意的是,离婚分割共有房产时,若严格按约定份额分割,会导致对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明显不公,法院仍会综合考量出资贡献,照顾子女、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在约定份额基础上适当调整。
律师建议
再婚共同买房想避免纠纷几个注意事项:
1、共同购房时,如果希望产权与出资匹配,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直接选择按份共有,在不动产权证明确记载双方产权比例;
2、签署书面婚内财产约定,写明购房资金来源、各方出资金额、房屋产权归属、分割方式,双方签字留存;
3、所有购房出资转账备注“购房出资款”,完整保存银行流水、付款凭证,尽量避免使用现金出资;
4、区分清楚出资是个人婚前存款,还是婚后收入,婚前存款出资尽量单独账户流转,避免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