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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成评述|再婚家庭必看:3个高频家事风险,提前规避少扯皮

再婚重组家庭中,财产归属、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方面一直有几个极易产生矛盾的焦点问题,本文梳理三大高频风险,结合经典案例为大家拆解法律法规,并教你怎样合规处理风险。

问题一:再婚,如何避免因个人婚前财产引发遗产继承纠纷?

经典案例

张女士系再婚,婚前名下已有一套全款房产。再婚时丈夫带着一名未成年儿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婚后二人感情尚可,张女士并未订立遗嘱。数年后张女士突发疾病离世。丈夫的儿子以继子女身份,起诉要求分割张女士这套婚前房产。法院审理认为,该继子长期与张女士共同生活,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得张女士婚前房屋相应份额。张女士原本只想把婚前财产留给自己亲生子女,因无遗嘱安排,最终愿望落空。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办理再婚登记,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和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定继承权。也就是说,在无遗嘱情形下,现任配偶、亲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范围包括其婚前个人财产。

律师建议

1、为避免遗产纠纷,若希望婚前财产定向留给指定亲属,建议优先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由谁继承,阻断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的法定继承路径;

2、针对房产等高价值不动产,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办理赠与过户,提前完成财产安排,但需充分考量赠与之后本人丧失财产控制权的现实风险;也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等,兼顾考虑财产处置与养老扶养安排。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问题二:再婚夫妻共同买房,如何区分各自出资避免纠纷?

经典案例

王某先生与徐女士系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徐女士、王先生以按揭贷款的方式(首付由王先生出资3万元,徐女士出资8万元)共同购买了涉案房产,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房产权证载明徐女士份额为50%、王先生份额为50%。后二人发生矛盾分手。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产。法院一、二审理认为,虽然房产证载明二人的份额均为50%,但仍应以房屋评估价值为基础按照双方各自实际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由于王先生只支付了首付3万元与5期按揭款1.2万元,对涉案房产的贡献比例为12.31%。法院据此判决,王先生按照12.31%参与案涉房屋的分割。王先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人民检查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按照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现《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九条),案涉房产应当按照房产证载明的份额进行分割,生效判决明显错误,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案件发回重审。法院重审最终改判王先生与徐女士按照各占50%的比例分割案涉房产。

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再婚婚后购买房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对房屋共有享有所有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则按照登记份额享有产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优先按照产权登记份额进行分割,不再完全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权属。

需注意的是,离婚分割共有房产时,若严格按约定份额分割,会导致对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明显不公,法院仍会综合考量出资贡献,照顾子女、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在约定份额基础上适当调整。

律师建议

再婚共同买房想避免纠纷几个注意事项:

1、共同购房时,如果希望产权与出资匹配,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直接选择按份共有,在不动产权证明确记载双方产权比例;

2、签署书面婚内财产约定,写明购房资金来源、各方出资金额、房屋产权归属、分割方式,双方签字留存;

3、所有购房出资转账备注“购房出资款”,完整保存银行流水、付款凭证,尽量避免使用现金出资;

4、区分清楚出资是个人婚前存款,还是婚后收入,婚前存款出资尽量单独账户流转,避免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后受赠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原则上属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问题三:继父母离婚,对继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经典案例

男方带着8岁女儿与女方再婚,婚后双方共同抚养了女孩6年。之后夫妻感情破裂诉讼离婚。离婚之后,男方经济困难,起诉前妻,要求继母继续支付继女抚养费。法院驳回男方诉讼请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双方离婚后,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抚养义务即行终止,女方无需继续承担抚养费。

律师解读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建立在婚姻关系存续与共同生活扶养事实基础之上,是基于婚姻产生的附随义务,并非法定强制抚养义务。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就此终止。

例外:如果继父母已经长期抚养继子女,双方形成长期扶养事实,继子女成年以后,继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曾经受其扶养的继子女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亲生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受再婚、离婚影响,亲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不能转嫁到继父母身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再婚时,默认继父母必须承担继子女抚养费是常见误区之一,离婚协议中可明确约定继父母是否愿意承担抚养费;如不愿承担,写明离婚后不再承担继子女抚养相关费用。

亲生父母无论是否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始终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该义务不能转嫁继父母。

如果希望继子女未来赡养自己,可留存长期照料、支出生活费、教育费的证据;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时,可以依法向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反之,离婚后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的,无需继续承担抚养开支。


结语

上述三类风险往往不是在关系破裂时才突然出现,而是在平静期埋下、在变故中集中爆发。提前处理不等于不信任,而是把容易产生争议的模糊地带变成明确规则。再婚家庭情况各不相同,如果财产涉及公司股权、多套房产、跨境资产或多名子女等复杂情形,简单套用模板很容易顾此失彼,建议在签署协议、房产过户、立遗嘱等关键节点前,让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结合当地最新裁判口径做一次整体梳理,最大程度降低扯皮和诉讼风险,守住自身财产安全与人生幸福。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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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芳华律师(LIAOFANGHUA),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深圳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证券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曾在国资银行、外资银行任职多年,熟悉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内控机制与合规风控体系,对大、中、小型企业经营运作、风险管控、合规管理全流程具备深刻理解和实务处理经验。执业以来,深耕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劳动人事、投融资专项法律服务领域,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结合企业商业目标,提供风险前置防控、纠纷化解、专项尽调等一体化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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