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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成评述|最高法新规落地 终结“开门杀”理赔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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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转嫁交通风险、填补事故损失,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筑牢权益保障防线。但长期以来,频发的“开门杀”交通事故,既是车险理赔领域的争议焦点,更是大多数受害人的维权困境。

过往司法实践中,车辆停靠路边、乘客下车突然开门,可能导致路过的行人被车门撞伤,伤情严重的还可能存在生命危险。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乘客未尽到安全义务,突然开门导致路过的行人受伤,侵权人是乘客,而非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导致的损害,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而拒赔。

针对前述争议问题,即将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针对“开门杀”事故理赔作出了明确、统一的司法规定,成为道路交通人身损害维权的重磅新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单新凤律师团队深耕金融保险、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多年,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深度剖析新规的实务意义。


一、为何“开门杀”拒赔频发?

在新规落地之前,“开门杀”理赔纠纷存在较大法律争议。一方面,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乘客开门致过路行人受损属于乘客独立的侵权行为,因此乘客引发的事故不属于商业险承保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即便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全责,保险公司也可能会以“司机、乘客内部过错分担”为由,主张按比例缩减赔付金额。与此同时,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这也是“开门杀”事故维权多年来的一大痛点。


二、新规重磅突破:明确责任承担和赔付主体

最高法新规的落地,为定分止争、统一理赔和裁判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新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主张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按照过错责任进行比例分摊。如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交强险保险人理赔后可以向乘车人追偿。

这一条看似简短的司法解释,首先认定了乘客上下车、开门是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必经环节,乘客开门致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运营风险的延伸,对外统一认定为机动车一方责任。其次,新规明确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均需对“开门杀”事故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覆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再次,新规明确,司机与乘客的内部过错比例划分,仅能作为事故赔付完毕后,双方内部追偿、分担损失的依据,对外不能对抗受害人的索赔权利。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交强险保险人理赔后可以向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强化了乘车人谨慎开门的注意义务。


三、新规核心价值:不止是个案维权,更是行业规则重塑

司法解释新规的落地,具备较大的实务价值和社会意义。

对普通民众而言,新规彻底解决了“同案不同判、有理难维权”的困境。今后所有的“开门杀”致人损害案件,为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保险行业而言,新规终结了长期以来的理赔乱象,保险公司会更加注重规范车险理赔流程,履行损失补偿的社会责任。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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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新凤律师(SHANXINFENG),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现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曾任职于世界 500 强上市公司,自 2010 年加入深天成,深耕金融保险、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婚姻家事法律领域。执业期间,代理近千宗诉讼案件,擅长处理疑难法律纠纷,以专业方案高效化解客户核心诉求,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单新凤律师始终秉持严谨务实、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坚持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凭借专业扎实的业务能力、细致高效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广受客户信赖与业界认可,曾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优秀女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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