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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电商平台存在哪些法律红线?如果您在电商平台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遇到消费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2026 年 4 月 17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市监处罚〔2026〕22 号、23号、24号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运营主体)开出 15.22 亿元的天价罚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赵佳臻处以 693 万元、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处以 265.84 万元的个人罚款。
本次处罚中,官方认定平台 “采用暴力、软对抗等手段阻碍监管执法”进而从重处罚吸引了绝大部分的目光,但事件根源仍是某些平台存在幽灵外卖、擅自转单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撕开了 “低价包邮”“无理由退货 ”的光鲜外衣,暴露出平台生态中从平台到消费者,每一个主体都可能存在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
基于官方处罚决定书和现行有效法律,以拼多多为代表的购物平台生态中到底存在哪些主体的法律风险?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对此进行全面拆解。
以拼多多为典型的购物平台生态系统涵盖了六大核心主体,各主体权责不同,法律责任各异:
(一)平台运营主体:平台规则制定者与首要法定责任人,对平台合规承担首要责任。
(二)平台实际控制人 / 高管:法定代表人、CEO、食品安全总监、合规负责人等,需基于个人职责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三)平台内商家:企业店铺、个体工商户、个人卖家,违法行为高发,需对个人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四)第三方服务商:代运营公司、转单软件开发商、物流快递公司、运费险保险公司、直播机构,若协助违法需担责。
(五)消费者:普通买家、“羊毛党”(恶意退款群体),权利不可滥用。
(六)其他相关方:广告主、品牌方、支付机构。
(一)平台运营主体
平台是整个生态的规则制定者和管理者,在享有流量红利和抽成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定的管理责任。平台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有:
1. 资质审核失守,放任无证经营
(1)违法行为:本次处罚事件共查实拼多多存在 9463 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幽灵蛋糕店”,平台未履行法定的资质审查义务。在调查过程中,拼多多多次拒绝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准确核实违法所得,最终按每家 16 万元的标准处罚,仅此一项罚款就达 15.14 亿元。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方面,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 2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民事方面,需与违法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若明知商家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平台服务的,将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合规建议:平台必须对商家经营资质、许可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许可范围进行人工核验,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品类的履行实质审查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2. 纵容 “转单”行为,剥夺消费者知情权
(1)违法行为:平台不仅放任商家将订单转交给无证黑作坊加工,还为商家提供专门的转单工具和接口,帮助商家隐匿真实的加工主体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 - 5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 - 20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民事责任方面,需退还消费者货款、赔偿消费者损失;构成欺诈的,承担退一赔三责任。若帮助黑作坊逃避监管,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共犯。


(3)合规建议:向消费者披露真实的商品提供者信息,明确禁止平台内商家进行 “转单加工” 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3. 暴力/软对抗执法、阻碍监管调查
(1)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拼多多在调查过程中存在“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采用技术手段屏蔽监管数据、安排人员阻挠现场检查”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应当从重处罚” 情形。这也是本次罚款金额远超以往同类案件的核心原因。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 - 5 万元罚款。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将构成妨害公务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合规建议:建立监管执法专门对接机制,明确数据提供、现场检查、材料提交的流程和标准,及时响应监管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4. 规则 “恶导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违法行为:除处罚认定书认定的违法行为外,平台通过 “无底线退货 + 运费险” 机制,将退换货成本全部转嫁给商家,同时纵容大量 “羊毛党” 恶意退货,进一步挤压商家利润空间,在这种机制下,商家想要生存只能不断压缩成本、偷工减料、制假售假,最终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 的恶性循环。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行为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关于 “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的规定,最高可面临 200 万元罚款。若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3)合规建议:建立商家申诉机制,删除或修改不合理的处罚条款和收费条款,建立公平合理的规则体系。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二条。
5. 明知 / 应知商家售假而放任,构成帮助侵权
(1)违法行为:平台长期充斥着粗制滥造的服饰、腐烂变质的生鲜、假种子假化肥等劣质商品,若平台在收到大量投诉和举报后,未采取必要的下架、封禁等措施,反而通过流量倾斜扶持低价劣质商家,将构成帮助侵权。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民事责任方面,需与侵权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和品牌方的损失。若明知商家制假售假仍提供帮助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6.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
(1)违法行为:平台上大量存在 “全网最低价”“ 正品保障 ”“假一赔十” 等无法证实的虚假宣传,以及先涨价后打折、大数据杀熟、虚构原件等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规定。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将被责令停止违规宣传与价格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以广告费用 3 至 5 倍罚款,额外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民事责任方面,需向消费者退还货款;构成欺诈的,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
(二)平台高管 / 负责人
平台违法不再仅仅是 “罚公司了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严厉的个人处罚。
(1)违法行为:平台法定代表人、CEO、食品安全总监等高管未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平台存在的资质审核漏洞、转单乱象、售假问题监管不力、放任不管,甚至授意、默许对抗执法、隐匿数据。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将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 - 10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刑事责任方面,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妨害公务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逃税罪等)。
本次处罚中,拼多多法定代表人赵佳臻被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 倍罚款,共计 693 万元,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被处以 265.84万元罚款。
如果平台违法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妨碍公务罪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三)平台内商家
商家是平台生态中数量最多的群体,是平台规则压力的最终承受者,也是违法行为最集中的环节。在 “低价内卷 + 成本转嫁” 的双重挤压下,大量商家为了生存触碰法律红线,主要违法情形及责任如下:
1. 无证 / 超范围经营食品
(1)违反行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超出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冷食类、糕点类食品。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 -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 倍 - 20 倍罚款。民事责任方面,需退还消费者货款、赔偿消费者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2. 制假售假、以次充好
(1)违法行为:生产销售腐烂变质生鲜、过期农资、假冒服饰、“三无”产品等劣质商品。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工具、设备、原料;最高可处货值30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民事责任方面,欺诈行为需承担退一赔三,食品药品适用十倍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赔偿各项相关损失。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3. 虚假宣传、刷单炒信
(1)违法行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刷好评、刷销量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最高可处20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民事责任方面,需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四)第三方服务商
第三方服务商虽然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但如果为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便利条件或帮助,将构成共同违法,与直接违法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类型及风险如下:
1. 转单平台 / 软件
(1)违法行为:开发、销售专门用于 “幽灵外卖” 的转单软件,协助商家隐匿真实加工主体,促成无证黑作坊交易。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10 万元罚款;民事责任方面,与违法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刑事责任方面,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 代运营、直播服务机构
(1)违法行为:协助商家刷单、刷评、虚假宣传,或者明知商家售假仍为其提供直播带货、店铺运营服务。
(2)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将被处最高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若明知商家制假售假仍提供帮助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3. 物流快递公司
(1)违法行为如:明知是变质食品、假冒伪劣产品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或者协助商家隐匿、转移违法商品。
(2)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快递企业不按规定验视或违规收寄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4. 运费险保险公司
违法行为:与平台串通,不合理设置运费险费率和理赔规则,将本应由平台承担的退换货成本转嫁给商家;或者虚假理赔、拖延理赔,损害消费者和商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五)消费者
消费者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滥用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恶意退货、调包诈骗
(1)违法行为:利用平台 “无理由退货” 规则,收货后将正品换成假货退回,或者申请 “仅退款” 后拒不退货,甚至使用 AI 伪造商品损坏图片骗取退款。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需返还商品或者支付货款;赔偿商家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运费、包装费、商品贬值损失等)。行政责任方面,最高处 15 日拘留,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诈骗金额 3000 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2. 职业索赔、敲诈勒索
(1)违法行为:以 “打假” 为名,故意购买明知是假冒伪劣的商品,然后以向监管部门举报相威胁,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
(2)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 “知假买假” 行为,消费者仍然有权主张十倍赔偿;但对于其他商品领域,对于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牟利性 “职业打假” 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仅支持退货退款。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5990 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六)品牌方 / 权利人
品牌方主要是平台售假行为的受害方,但维权行为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常见违法情形及责任如下:
(1)违法行为:明知经销商制假售假仍予以放任,甚至参与分成;与平台串通,恶意投诉竞争对手的合法商品。
(2)法律责任: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
本次针对购物平台的系列罚单,并非孤立的执法行动,而是我国平台经济从 “包容审慎” 转向 “严格规范” 的重要转折点。这次处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任何企业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以牺牲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利润,任何商业模式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平台作为市场的“守门人”,不能只享受流量红利和抽成收益,更要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商家而言,坚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于消费者而言,我们在追求低价的同时,更要关注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理性行使权利,不参与恶意退货、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作为消费者,我们对于电商平台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遇到消费纠纷的维权途径可能有以下这些:
1.与商家协商解决:首先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或赔偿损失,务必保存聊天记录、商品照片、订单截图等证据;
2.向平台投诉:如果商家拒绝解决,可以向平台客服投诉,要求平台介入处理,平台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3.向监管部门举报:拨打 12315 热线,或者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网站、APP 进行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向法院起诉: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和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介绍:

廖芳华律师(LIAOFANGHUA),深圳大学法学硕士,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
曾在国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长期任职,对各类中小企业的运作机制、风控体系及合规管理全流程有深入理解和精准把控,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目前,核心业务领域聚焦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与规范运作、房地产开发及商业运营全流程法律支持、房地产投融资专项法律尽调、金融纠纷的解决、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代理及涉外法律事务处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