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天成评述|以案释法——债权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追缴股东出资

深天成评述|以案释法——债权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追缴股东出资

文章执笔|甘菲律师

编辑排版|周若楠

ba3bfeb8-9f3b-400d-b451-d9addc858755.png

一、案情简述

山东某公司认为深圳某公司的股东洪某、黄某未缴纳出资,将洪某、黄某作为被告、深圳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追缴股东出资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山东某公司以自身债权金额作为起诉金额,要求洪某、黄某向深圳某公司管理人分别缴纳出资45万元。

两自然人被告未出庭,深圳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参加了庭审,并提供证明,证明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向两股东发出了补缴出资的通知书,要求两股东分别缴纳出资300万元。

二、裁决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未提起诉讼,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判决支持了山东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深圳某公司的股东洪某、黄某向深圳某公司管理人分别缴纳出资45万元。但需要注意的是,判决同时强调,追收到的股东出资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债权人公平受偿。

三、案例评析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在管理人不予追收时,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本案案情,管理人已经采取非诉讼方式追收的,人民法院依然会受理个别债权人的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人未尽职。

另此同时,个别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追究股东出资责任,追回的资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等优先受偿的费用后,全体债权人根据法定顺序及相应债权比例进行受偿,不能单独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目前,在法律实践中,法院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追缴股东出资责任的案件都是持支持态度,但是对于起诉时以认缴出资额还是破产企业的总债务额为起诉金额,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在本案中,债权人仅以自身的债权额为起诉金额提起诉讼,是非常少见的。若多个债权人分别起诉,都以各自的债权额为起诉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

律师简介

甘菲(1).jpg

甘菲律师(GANFEI)

甘菲律师(GANFEI),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初级合伙人,破产管理人团队骨干成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专业委委员、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志愿团成员。办理了众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诉讼,积极维护客户权益。执业理念:从客户角度出发,专业高效解决复杂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领域:擅长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法律相关事务:如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审查、制定知识产权合同;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并对商标保护、著作权、专利保护提供咨询服务;商标代理、商标确权疑难案件的处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诉讼。

公司破产清算领域:2018年入选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19年参与多件二级破产案件、三级破产案件,2020年开始担任二级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处置财产超千万,办理了多宗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案件。

宣传底图(个人).png

广东深成天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199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