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执笔|甘菲律师
编辑排版|周若楠

一、案情简介
原告老板电器公司为案涉商标的权利人,在第11类“燃气灶”等商品上享有“ROBAM”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被告王某在淘宝开设网店销售与案涉商标相同的燃气灶,原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赔偿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其并非店铺的实际经营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追加青岛某公司作为被告。
本案争议焦点为:
1. 被告是否为店铺的实际经营人?
2. 被告王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代理意见
1、被告是否为店铺的实际经营人
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向淘宝公司调取的店铺收款账号的交易明细均指向被告王某,淘宝公司提供的店铺经营人为王某,涉案店铺收款账号为王某的支付宝账号,但是王某提供了一份《淘宝店铺代运营》协议,显示另一被告青岛某公司全权负责店铺的日常运营、商品上架、宣传推广、销售客服等全部经营活动,王某仅提供身份信息用于店铺及支付宝账户的实名认证,不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店铺运营产生的所有收益归被告青岛某公司所有,且支付宝账户虽然以王某的名义开设,但是支付宝的实际控制权并不在王某处,该支付宝账户的实际登陆设备、操作地点、绑定的手机号及操作均不是王某控制,店铺经营所得款项未进入王某的账户,王某从未实际支配、使用过该账户内资金。
2、被告王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王某在签订《代运营协议》时已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要求对方合法经营,另一被告青岛某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实施涉嫌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青岛某公司承担,王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店铺注册人对案涉网店销售产品仍负有审查注意义务,故判决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老板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嫌侵权店铺及收款账户均为同一人时,法院未机械地认定名义上的登记人为实际经营人并要求登记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被告王某未实际使用涉案支付宝账户?
代理人根据法院调查到的涉案店铺支付宝交易明细,在交易明细中发现了有2笔支付宝的消费地点为佛山的2家美宜佳便利店,消费时间均为凌晨,而被告王某在同一时间位于山东,从未到过佛山,通过法院调取的证据证明了该支付宝账户并非王某控制及使用;同时还从支付宝每日的收款及转账明细统计出店铺经营的收益全部转给了案外人。
五、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系在校大学生,因缺乏法律常识,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进而成为被告,最终为自身的错误认知付出了代价。
近年来,诸多大学生因缺乏法律常识而触犯刑法,此类现象在高校校园中屡见不鲜。许多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不经意间触碰了刑法红线,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然成为吞噬青春的高频陷阱。
这些鲜活的案例,无不在敲响警钟:大学生在深耕专业知识的过程中,绝不能忽视对法律常识的学习与补充。法律认知的缺失,并非无关紧要的知识空白,而是足以毁掉个人前程的致命缺陷。对于青年学子而言,普法教育绝非可有可无的选修课程,而是守护人生的必修内容。出借身份证的行为本身有百害而无一利,正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才使得青年在风险面前毫无防范能力,稍有不慎便会坠入犯罪的深渊,让多年的苦读付诸东流,留下终身难以磨灭的污点。
因此,强化大学生普法工作刻不容缓,期望在校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关注社会热点并了解基础法律常识,坚决杜绝出借身份证等高危行为,切勿让无知酿成一生的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