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拓展:73号文第九条规定了八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通知对其中第(四)和第(五)种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通知未明确调整的内容,仍按73号文执行,即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仍适用,包括: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
(七)依法确定的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所承接的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工程实施企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肢解工程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