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天成评述|深圳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则最新变化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要点梳理

深天成评述|深圳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则最新变化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要点梳理

文章执笔|廖芳华律师

编辑排版|周若楠

图片

SHENTIANCHENG LAW FIRM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1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深府规〔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将围绕《通知》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的调整内容,结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官方指导意见,对核心要点梳理如下:

一、调整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01

取消特定子母公司豁免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第九条第四项中 “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条款被取消。通知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将项目直接委托给其控股(被控股)企业实施。”这意味着,即使招标人子母公司资质满足工程需求,也不能直接豁免招标程序,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都需严格遵循相关流程,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给予更多潜在投标人平等参与的机会。

02

收紧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工程不招标条件

将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可不招标的条件从 “追加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 30% 且不超过 5000 万元” 调整为 “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 10% 且不超过 5000 万元”。这一调整使得建设单位在处理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工程时,需要更加审慎地判断是否符合不招标标准。

相关法规拓展:73号文第九条规定了八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通知对其中第(四)和第(五)种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通知未明确调整的内容,仍按73号文执行,即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仍适用,包括: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

(七)依法确定的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所承接的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工程实施企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肢解工程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

根据深圳市住建局对相关问题的回复:与招标人存在控股(被控股)等利害关系企业参与投标的,仍应遵循《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建规〔2018〕3号)关于利害相关方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取消简化招标程序

01

严格遵循法定招标程序

73号文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主要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的简单施工招标。”取消,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严禁采用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等简化措施进行招标。这一规定强调了招标过程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避免因简化程序而可能导致的对投标人技术能力评估不足等问题,确保招标结果能够真正反映投标人的综合实力。

根据深圳市住建局对相关问题的回复:取消简化招标程序,指的是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施工类、服务类、货物类。

02

鼓励批量招标提高效率

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通过批量招标,可以降低招标成本,也提高了整个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运行效率。

三、规范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

01

提前制定并公开淘汰方案

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制定规则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过多投标人淘汰方案,并将其纳入招标文件予以公开。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前期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和需求,明确投标人筛选标准,使整个淘汰过程透明化,避免后期因规则不明引发争议。

02

严禁不合理择优因素

在过多投标人淘汰方案中,招标人应合规合理设置择优因素,并明确各择优因素的优先程度。择优因素综合考虑拟派项目经理(总监)及管理团队成员的资历、能力、信誉,企业资质、业绩、履约以及投标报价等情况。

严禁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择优因素。通知明确禁止此类因素,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根据深圳市住建局对相关问题的回复:《通知》规定严禁将所有制性质作为择优因素,目的是禁止招标人设置排斥民营企业的隐性壁垒,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一致,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中“支持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仍适用。

四、强化评标专家专业支撑作用

01

要求招标人合理设置评审要素

要求招标人合理设置评审要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专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规则。评标报告需列明各投标文件的优缺点、合同签订前需澄清的事项。

02

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详细说明推荐理由。同时规定招标人应在评标专家的推荐名单内择优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存在分歧意见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专家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并对评标结果承担终身责任。

根据深圳市住建局对相关问题的回复: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和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根据各自评审要点,分别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定标委员会组成结构优化

01

成员构成来源多元化

73号文中,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从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而新规除保留招标人可指定部分成员外,增加了从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直接邀请专家以及从定标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成员等方式,打破了73号文较为局限的人员来源,使定标委员会组成更具专业性、广泛性和代表性,能从多视角综合评定投标人。

02

明确限制各类成员占比

73号文虽提到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指定部分成员,但未明确限制与其他来源成员的占比关系。新规清晰规定招标人指定成员不超总数三分之一,专家相关选取(抽取及邀请)数量合计不超总数二分之一,从制度上保障定标委员会各来源成员比例恰当,防止某一类人员在定标中占绝对主导,维护定标过程的平衡与公正。

六、加强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管理

若招标人将项目经理(总监)的资历、能力、信誉作为重要择优因素,除符合相关约定情形外,不允许中标人在取得施工许可前更换项目经理(总监)。一旦中标人确认项目经理(总监)无法到岗,将取消其中标资格。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中标人承诺的约束,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管理人员的稳定性,有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避免因人员频繁变动对工程质量和进度产生不利影响。

七、禁止采用抽签方式定标

73号文第十条“(二)直接抽签定标。主要适用于单项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发包、200万元以下的服务招标,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合同价格或者结算原则,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条款取消,本次通知明确:招标人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定标方法。严禁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抽签(包括票决抽签)、摇号、抓阄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地选择定标方法,确保中标人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根据深圳市住建局对相关问题的回复:73号文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四种定标方法,《通知》只取消了其中的票决抽签定标法,招标人仍可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者上述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八、引导合理竞价杜绝低价承诺

招标人应引导投标人合理有序竞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作出承诺,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项目定标方案遵循原则:

1、重大项目及特定项目: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以及按规定可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的项目,综合考虑项目经理(总监)及管理团队成员的资历、能力、信誉,企业资质、业绩、履约情况,还有投标方案中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模块化建筑(MiC)技术、智能建造、智能监测、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应用情况,坚持优中选低原则 。

2、通用技术项目: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坚持低中选优原则 。

九、规范市场化代建项目的招标

实行市场化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依合同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但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不变。若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货物招标采购由代建单位组织,建设单位需全程监督:(一)相关招标文件及具体定标方案应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盖章后留存备查。建设单位应同步将项目定标方案报内设(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二)建设单位应选派人员参与代建项目的定标,并按要求成立定标监督小组全程跟进监督。(三)代建单位应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货物的合同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且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根据深圳市住建局对相关问题的回复:根据《通知》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成立定标监督小组,招标人(代建单位)无需另行组建。如需招标人(代建单位)派员参与监督,可在项目定标方案中予以明确。

廖芳华(1).jpg


廖芳华律师

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房地产、金融、涉外领域法律业务。


SHENTIANCHENG LAW FIRM

图片

广东深成天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199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