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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成评述|典型案例——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及建筑物火灾事故案件

案例执笔|何苏律师

编辑排版|周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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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锂电池产品的普及,锂电池故障自燃引发火灾事故导致各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责任比例认定的争议时有发生。

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何苏律师代理的一起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丁一公司、丁二公司、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及第三人戊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对同类案例和同类业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案已入选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诉讼业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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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 事实部分

2020年8月13日,甲公司位于武义县某镇厂房发生火灾,烧毁机器设备、存货、建筑物等。2020年10月12日,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做出生效《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起火点位于甲公司一楼东侧仓库西南立柱为中心,仓库外3米范围内;起火原因为锂电池故障自燃引发火灾。

发生火灾事故的厂房为第三人戊公司所有,共五层,有不动产权证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备案凭证,厂房火灾危险性为戊类。事发时厂房全部出租给甲公司使用。事发前甲公司仅有被告乙公司、丙公司、丁一公司三家锂电池供应商,其中丁一公司供货产品有部分来自丁二公司。事发前,乙公司向A保险公司投,丁一公司向B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产品责任险。

甲公司在C保险公司就案涉厂房、机器设备和存货等投保了财产险,事发后C保险公司与甲公司共同委派某陆保险公估公司进行查勘定损,本次事故保险责任内损失14635913元,本次事故的损失经过他们双方自行协商,最终甲公司同意C保险公司赔付910万余元保险金结案。

事发后甲公司自行委托双某保险公估公司对甲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投保范围内和投保范围外的所有经济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双某保险公估公司认定甲公司保单责任损失18429597.48元,保单责任外损失6454334元。

甲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丙公司、丁一公司生产销售的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故障自燃引发本次火灾事故,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其保险责任外经济损失1600万余元等诉求。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了戊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甲公司当庭表示放弃向戊公司主张权利。

本文作者作为乙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本案一二审程序的全部诉讼活动。

2 案件争议焦点

(一)案涉火灾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二)乙方、丙公司、丁一公司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涉火灾事故造成甲公司的损失金额应如何认定?

二、代理意见

1、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一起火灾事故的具体原因分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两个部分,前者是关于引起火灾发生的原因,后者是关于起火后蔓延成灾的原因,二者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均有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为“锂电池故障自燃”,并没有认定是“锂电池质量缺陷造成故障自燃”,具体故障原因不明,“故障”不能等同于“质量缺陷”,引发锂电池故障的原因有多种,甲公司无证据证明系乙公司供应的锂电池导致案涉火灾事故,亦无证据证明“锂电池质量缺陷导致故障自燃”,甲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对锂电池不当存放等过错行为对造成锂电池故障自燃有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火灾事故的“灾害成因”,即起火后蔓延成灾造成损失的原因,甲公司、戊公司对于案涉事故的损害后果均有严重过错和因果关系。

案涉事故是一起厂房使用方与厂房出租方未依法严格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甲公司无证据证明起火原因与乙公司有关。起火不一定会蔓延成灾,甲公司、戊公司对于案涉事故的损害后果均有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

2、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求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根据本案在案的证据证明,乙公司无危险行为或侵权行为,也未与其他行为人共同实施任何行为,不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数人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事故起火点范围内存放有乙公司供应的锂电池或乙公司供应的锂电池导致了火灾事故,乙公司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侵权行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另一构成要件为“共同实施”,“共同”的含义要求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的行为,而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锂电池的行为与其他锂电池供应商的存放地点及供应时间均不同,不符合“共同”的定义,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3、关于本案甲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甲公司提交的2份保险公估报告均为甲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不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甲公司提交的2份保险公估报告针对同一损失项目的定损金额完全不同,保险公估公司超出保险公估资质的范围“擅自充当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直接认定本案的责任方”,并且2份保险公估报告均遗漏了是否存在消防设备损失这一重大事实,内容不完整客观中立,甲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缺乏依据。

三、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各被告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判决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丁一公司、丁二公司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同时一审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不采信两份保险公估报告,由于一审法院委托的全部司法鉴定机构均反馈无法进行损失金额的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最终参照甲公司与C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的X陆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甲公司的合理损失金额。另外,由于甲公司放弃追究戊公司的赔偿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对于戊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认定。同时,一审法院驳回了甲公司关于A、B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保险赔偿的诉请。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

本案难点一:论证“锂电池故障”不等同于“锂电池质量缺陷”

律师策略:

代理律师根据调取的火灾事故档案中的监控视频发现火灾现场的货物堆放非常凌乱,事故发生时间为夏天,事故现场有太阳光从窗口直射至起火区域,现场环境不符合锂电池存放的国家标准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且根据甲公司陈述,起火区域的锂电池已经入库有一段时间,故无法排除锂电池不当存放导致故障自燃的可能性。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发表上述观点时引起了合议庭的注意,成功说服合议庭接纳了我方关于“锂电池故障”不等同于“锂电池质量缺陷”的答辩意见。

本案难点二:论证乙方、丙公司、丁一公司三家供应商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律师策略:

甲公司提交一份由全国多位著名侵权法专家学者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张三家锂电池供应商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律师通过大量查阅文献及署名学者们已发表的专业书籍、论文等著作,最终找到署名专家学者在出版的书籍中关于认可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包括受害方则不应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等观点,打破了《法律意见书》的立论,代理律师通过论证本案三家锂电池供应商的行为不符合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成功说服合议庭采纳我方的意见。

另外,甲公司提交了一宗同一地区其他基层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对同一宗案件作出的三份裁判文件,三级人民法院在前面的案例中均一致认定锂电池供应商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律师通过详细对比在先案例与本案的情况,最终找出本案与在先案例的本质区别,成功说服合议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

本案难点三:甲公司案涉火灾损失的认定

律师策略:

代理律师通过事先令甲公司确定案涉厂房在事发前已经装配了相应的消防设施,而2份保险公估报告均遗漏记载消防设备损失,以及两份保险公估报告超越资质范围认定责任方等问题,成功说服两级法院的合议庭均不予采信甲公司提交的2份保险公估报告,最终由法院参照某陆保险公司出具公估报告酌定甲公司的损失金额。

典型意义

近几年,特别是疫情以后的这几年,随着锂电池产品的快速普及,锂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我们在最近的新闻报道当中也经常看到,各种锂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对于各类锂电池产品的使用,一定要严格遵守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打破了浙江省金华市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在此前的案例中形成的裁判观点,即锂电池故障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无法确定具体的起火原因的,由全部锂电池供应商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在很多锂电池生产企业将生产部门搬到了江浙地区去生产,或者是在江浙地区增设新厂生产锂电池,而且生产的锂电池产品也是大量销往江浙地区,因为那边聚集了很多的电动车整车工厂,所以当地的生效案例,尤其是二审生效案例,对于锂电池生产商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如果前案的裁判观点在当地法院后面审理的案件当中一直延续下去的话,那么对于所有锂电池生产商而言都是无法承受的,所以我们这个案子当时在当地受到了一些关注,所有的锂电池生产商都非常希望此前的裁判观点能够被推翻,这也是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所在。

最后,希望本案能够给未来代理此类案件的深圳律师同行提供参考,帮助深圳律师同行说服案件的审理法官注意并思考个案与在先案例之间的共性和区别。

五、结语和建议

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分类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第9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存放锂电池的生产单位应履行妥善管理义务,设置相应的安全预案和配套的消防设施,并应对锂电池进行分类、分隔存放管理,放置在专门用于存放锂电池的仓库内。如果深圳律师同行接受此类案件侵权人一方的委托,代理建筑物火灾事故案件的话,建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建筑物产权和消防档案材料,从档案材料当中可以获取非常多有用的信息,比如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说明书当中,就会有当时设计单位对于建筑物本身的火灾危险性以及用途的相关内容。结合房屋设计的火灾危险性,再找到对应的国家标准,就能够梳理出房屋依法应该配备哪些消防设施,再核查房屋的这些消防设施在事故发生前有没有配备,这样梳理下来,其实就能够分析出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具体过错。另外,建议再仔细核查案件的司法鉴定报告、财产评估报告,保险公估报告等等,这些报告当中有没有记载事故消防设施有损毁、需要修复或者需要重置等内容,如果没有这些内容的话,其实也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当时房屋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这些信息对于论证对方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是有非常大帮助的。

涉及锂电池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与涉及建筑物的火灾事故案件分别都属于疑难、复杂的案件,二者交叉重合的案件再叠加保险纠纷,往往容易产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要求承办律师需具备复合的知识背景以及钻研精神,这样才能够发现案件的突破点。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难题亟待解决,希望本案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令更多优秀的深圳律师同行一起投入到专业问题的研究当中,同时深天成及深天成律师也将继续努力,为深圳律师专业化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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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苏律师

何苏律师现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何苏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保险纠纷、建筑物火灾事故纠纷等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并已成功代理多宗社会影响力较大的诉讼案件,屡获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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