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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主要制度规则及相关实务问题初探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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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提振A股市场信心,推动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推出了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发布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的最新要求。上市公司的股份减持历来受到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投资者和监管者的高度重视。那么,上市公司的股份减持到底有哪些制度规则?哪些股份减持行为会受到减持规则的约束?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遵守哪些规范?对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等的行为有哪些监管要求?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最新要求有哪些?本文均将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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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主要制度规则

(一)法律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七十五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证监会规章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七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 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 (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0526)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交易所规则
沪深交易所均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布了实施细则、问答与通知等文件。
(四)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当对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该等规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章程可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上述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和交易所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二、哪些股份减持行为受到减持规则约束

(一)减持规则主要规范三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
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通过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和2020年再融资新规生效后取得的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外,其余股份全部受到规范,包括在首次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020年再融资新规生效前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中取得的股份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划转、赠与、继承等取得的股份。
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
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减持规则主要规范上述主体的三类减持行为
一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二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三是通过协议转让减持。
此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也适用减持规则规定。



三、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遵守的规范

一是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是大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1)事前: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事中: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事后: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四、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遵守的规范

一是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是履行告知义务。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是受让方转让限制。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其他相关条款

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六、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等的监管要求

(一)20230728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2023年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问:今年以来,市场上出现多起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质疑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下一步有何监管安排?
答:我会已关注到相关情况。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20230818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2023年8月1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其中提及了完善减持制度、加强减持行为监管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问:近期,市场对大股东减持较为关注,下一步在完善减持制度、加强减持行为监管方面有何考虑?
答:大股东、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对大股东、董监高的持股期限、卖出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近期,我们对大股东、董监高离婚、解散、分立等减持明确了监管口径,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做好减持监管工作。一方面,坚决打击违规减持行为,及时严肃处理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减持、规避限制减持等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措施或者限制交易等多种手段严惩违规主体,形成震慑,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市场反映的股东减持问题,认真分析、深入评估,适时研究优化减持规则,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相关方的减持行为,增强制度约束力。



七、证监会2023年8月2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最新要求

2023年8月27日,作为提振A股的几个重磅利好之一,证监会发布了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最新要求,全文如下:
证监会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以下要求: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层虽在不断给A股市场吹风、打气,但市场依旧比较低迷,为此,证监会终于在2023年8月27日(周日)晚间紧急推出提振A股市场的组合拳,意图扭转A股的颓势。因修改法规和规章需要时间和履行相关必要程序,于是证监会先行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布了上述最新要求,后续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证监会规章就成了必然。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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