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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保护

作者甘菲


导读:童话大王郑渊洁于2023年4月18日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一封“告别书”,宣布从当天起,他告别商标维权,不再发表任何作品。从郑渊洁的告别书中,他透露多年的商标维权让其无奈和心酸,大意就是商标维权太累、又不给力......而作家金庸诉作家江南的著作权权属案件也是各读者心中的痛。不论是知名作家还是普通读者都会有疑惑: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到底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检索关键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法律保护、商标权、著作权、商品化权益


一、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在文学创作领域中,文字作品以小说为例,其内容主要由人物、情节、环境三个要素构成。如果仅使用了人物名称、情节、环境要素不同,不构成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这一观点在查某与杨某、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表现得十分清晰。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从整体上看,虽然《此间的少年》使用了原告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上述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属于小说类文字作品中的惯常表达,《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原告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原告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故事的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原告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原告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在此情况下,《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此间的少年》是杨治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并非根据原告作品改编的作品,无需署上原告的名字,相关读者因故事情节、时空背景的设定不同,不会对原告作品中人物形象产生意识上的混乱,《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而在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游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六大门派》游戏人物有令狐冲、岳不群、宁中则等,与文字作品前七章情节发展基本相同,构成对《笑傲江湖》的改编,被告野火公司糅合四部小说创作涉案游戏,同时以金庸小说中的元素对外宣传,抢夺原告的玩家群体,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可知目前的司法观点均认为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仅使用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并不构成侵权。


二、商标注册是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保护的途径但不是康庄大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只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核准后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因此,创作者可以通过商标注册的方法对其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进行保护,但这并不是一条康庄大道,因为将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进行商标注册存在以下现实问题:

1、部分作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重要要件。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汇在日常生活中被大众使用的频率非常高,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而现代小说中不乏名称简单的小说,如《你好》、《再见》等,而“你好”、“再见”这种词语是日常生活用语,并不具备商标所要求的显著特征,因此不是商标法的保护对象。

2、保护成本较高

商标是根据类别进行保护,权利人在某一个类别上注册了商标,在该类别上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若创作者仅在书籍、出版等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往往不能达到创作者想要的效果,因为其他人可以在其他类别上进行注册,而这往往触碰了创作者的逆鳞。但如果创作者将其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在45个类别上都进行注册,往往需要花费过高的成本。有着郑渊洁授权的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是围绕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和大灰狼罗克等童话人物及童话故事创立的品牌管理公司,业务涉及动漫、出版、互联网、教育、影视等多个领域。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393个与郑渊洁童话人物相关的商标,其中已经注册的有294个商标,这些商标都没有全类注册,大部分是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的注册,也就是说有着资本加持的郑渊洁及皮皮鲁公司都没有全类注册,这不仅有成本上的考量也有维护的考量,因为通过商标保护还存在商标被撤销的隐患。

3、注册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商标就算注册成功,也需要使用,一般的创作者就算花大力气将自己的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进行全类注册,后期未使用,也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就算创作者有着资本的加持,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将商标授权给其他行业的公司或个人使用,也会面临商标管理的问题。
因此,商标注册是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保护的途径,但不是康庄大道,而是有着较大局限性的道路。


商业运营后产生的商品化权益是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保护的有效方法

权利人将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称等相关标识与商品(服务)结合,投入商业性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前述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并非法定的民事权利类型,可称为“商品化权益”。该权益,已经得到了司法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认为,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31279778号“庆余年”商标无效宣告案中也认为,当小说作品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小说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小说相关公众将其对于小说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小说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信任感和消费需求,使权利人籍此获得小说出版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商业机会时,则该小说作品名称可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让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往往需要商业运作才能实现。目前越来越多的创作者都会选择自己成立或者加入IP运营公司,由IP运营公司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运作,这种方式为创作者提供了便利。此时,在IP运营公司的运作下,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并不是单一的、薄弱的,而将成为整个IP商业版图中的核心。


结论创作者意图通过商标法或者著作权法对其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进行保护有着诸多限制将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应用到商业活动中可以带来更多的保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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