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当前我国针对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但目前尚未针对校园欺凌出台专门的法律。我国校园欺凌的定义来源于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当中规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下称“校园欺凌”或“学生欺凌”)。
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中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的打闹嬉戏等行为分别进行了定义和区别:打闹嬉戏、打架斗殴、恶作剧均不以欺负或者侮辱为目的,一般不会造成参与者或被捉弄者的心理伤害,而欺凌则是通过各种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轻微欺凌行为指的是欺凌者第一次实施欺凌、没有围观者,对被欺凌者造成的痛苦较小,且影响仅限于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而未外溢到班级、校园或者校外的欺凌行为,但若欺凌行为有围观者,并在班级、校园或校外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欺凌行为将升级为欺凌事件。
二、校园欺凌发生率偏高,易遭受欺凌的群体需重点关注
近年来,学生欺凌事件已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学生欺凌的成因较复杂,包括家庭环境等多方面原因,笔者非相关专业人士,因此,无法从成因层面进行过多专业探讨。根据2019年至2020年华中师范大学教育治理现代化课题组对校园欺凌有关内容进行的专项调查数据显示,校园欺凌的发生率为32.4%,与以前其他课题作的调查相比,近年来校园欺凌发生率总体呈降低趋势,各形式的欺凌行为发生率也有所降低,但发生率仍旧偏高。总的来看,校园欺凌事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属于更易遭受欺凌的对象,给其身心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学校应对留守儿童、存在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家庭情况的学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有无受欺凌进行重点关注。三、学校如何识别校园欺凌行为
要做到预防校园欺凌,首先要能够准确识别何种行为属于校园欺凌行为。《实施办法》中将欺凌事件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分为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以及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属于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学生欺凌事件四大类,并列举了分属不同种类的具体行为,为实际工作中识别学生欺凌行为提供规则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学生之间追逐打闹时常发生,若将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失当行为全部归于校园欺凌,可能会令学生之间因害怕而疏远,非常不利于学生们的健康成长,笔者在此列举一些条文中关于校园欺凌的判定标准,但无法穷尽全部实际情形,并且此类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判定标准的教条化。
具体来说,学生存在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侮辱其人格但程度较轻、损坏他人财物但价值较低、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行为之一,对其他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的,就已经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若学生的行为已经对其他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具有对其他学生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捏造事实诽谤其他学生、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其他学生人格、强脱其他学生衣物、强索其他学生财物等情形之一的,则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在一般欺凌事件和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发生后,若学生经过学校教育后再次恃强凌弱的,即属于屡教不改,是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若学生有在社交媒体上传其他学生受欺凌图像、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其他学生、多次强脱其他学生衣物、多次强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之一或学生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因该学生未满十四岁不予处罚或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亦均属于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若学生依法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该学生的欺凌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属于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则属于第四类学生欺凌事件,欺凌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