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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何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

作者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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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乐高集团是全球知名玩具公司,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是乐高集团旗下一家公司,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在第41类的“教育、培训、文踢活动、学校(教育)、学习中心(教育)和幼儿园等”服务上拥有“LEGO”、“乐高”等多枚注册商标。


原告主张被告童汇公司在上海静安区、杨浦区开设两家“乐高活动中心”,并在两中心的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中未经授权显著使用涉案乐高商标,包括在其写字楼内外的店招、接待前台、店内海报、宣传页、课程价格表、店面装潢、名片、中心介绍甚至发票收据上显著使用与涉案乐高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记;被告童汇公司自称乐高活动中心",使用乐高教育独特的装饰装修风格和教学材料,在其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与乐高教育、乐高集团等相关的信息,在其经营活动中宣称自己就是乐高教育、是经原告乐高博士正规授权的活动中心。


被告童汇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乐高产品,已获得上海孩思乐商贸有限公司相应的授权,对乐高产品商标的使用,是在授权范围内。被告童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商标,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童汇公司没有销售假冒的乐高产品,被告童汇公司的行为类似售后服务,亦不构成虚假宣传。


争议焦点:被告童汇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


裁判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童汇公司在店铺招牌、员工名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方面突出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被告童汇公司在店铺用积木拼出“LEGO"标识、在官方网站中使用“LEGO"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被告童汇公司抗辩其有权销售乐高玩具,系合理使用商标;被告童汇公司不仅在店铺招牌等处使用标识,还在员工服饰、宣传册、网站等处使用了与原告乐高博士商标相同的标识,已然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且被告童汇公司在使用上述标识时,并未附加其他标识来区分服务来源,相反,被告童汇公司还对外宣传系正宗的乐高活动中心,获得公司的授权。这种超出指示销售商品所必要范围的标识使用行为具备了表示服务来源的功能,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童汇公司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因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议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童汇公司销售乐高品牌相关产品,并为销售乐高产品所进行的相关宣传,已经构成商标性使用。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在诚信的前提下,为了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使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善意地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童汇公司使用乐高商标的行为已然不构成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其在经营、宣传过程中称其是正宗的乐高活动中心,这种超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行为,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乐高公司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会让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这已经踩上了商标侵权的红线。

 

在此,本律师作出提醒,市场经营主体在销售品牌产品或销售品牌产品的配件时,可以对该品牌的商标进行说明,但是要附加自身或其他有权标识区分来源,并且在宣传过程中注意不要突出使用品牌产品的商标,要做到善意地指示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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