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厂房之初,要关注出租方的身份,是国有主体、股份合作公司、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并针对不同的身份,关注容易产生争议的不同问题。
(一)如出租方为国有主体,实践中常会由国有房产的物业管理部门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此时承租方要注意核查该物业管理部门是否已取得有权出租的授权文件。在支付租金及租赁押金时,承租方要特别注意签订合同的主体与收款主体要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一定要求出租方提供签署版的付款说明文件,避免在租赁过程中有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规则漏洞谋取私利,损害承租方利益。
如笔者服务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公司制客户,其承租的厂房权属人为国有主体,在租赁厂房时因租赁押金支付至非出租方的账户,亦未取得有效说明文件,导致出租方个别工作人员利用其职位权利及付款漏洞,占用、克扣押金等,给该客户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如出租方是社区为单位的股份合作公司,从深圳市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如在该房产处进行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形成障碍。此时,承租方应注意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出租方应保证在该房产处进行公司注册登记无障碍,并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对一手承租方转租的厂房,承租方应慎重选择,详细了解厂房区域的规定政策后再承租,避免因违反规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因而给承租方造成损失。例如,深圳市宝安区对股份合作公司的转租用途、转租比例等都有严格限制,股份合作公司大宗物业转租,必须用于规划建设产业科技园区、产业孵化器、文化创意园区或双创空间等产业形态,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承租方自用物业面积必须超过70%,转租物业面积不得超过30%。
同时,承租方也应参照前述第一条第(一)项中的付款注意事项,尽量做到签订合同的主体与收款主体要保持一致。
(三)如出租方为公司法人,租赁合同中需体现该租赁行为是公司行为(如已经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向个人追究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如出租方为自然人,考虑到承租厂房的稳定可持续性,要核查该自然人是否存在较多诉讼案件以及是否为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由此一方面判断出租方的自身信用情况,预估后期出租方道德方面的失信违约风险,另一方面避免承租后因厂房被执行造成租赁合同终止给承租方造成损失。如果自然人的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房产土地有较大被征收、征用、拆迁的风险,厂房租赁稳定性无法预估,建议承租方一定要慎重考虑,最好不要租入。